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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武汉分局所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武汉分局所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96]汇政函字第108号 1996年4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武汉分局:

  你局1996年4月5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的“强制收兑”和“没收违法所得”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处罚手段。“强制收兑”是指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外汇强行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并不存在没收的问题。“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没收违法行为人从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违法所得收入。建议你局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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