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网上公布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7]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改进结汇“关注企业”名单的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开发了“结汇关注企业名单发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通过互联网向银行公布结汇“关注企业”名单,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公布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操作管理规定》(见附件1)。
现就启用该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5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启用结汇关注企业名单发布管理系统,在该系统中发布的结汇“关注企业”电子名单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银行在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结汇业务时,应事先通过国际互联网(网址:www.safesvc.gov.cn)访问该系统查询该企业是否被列入结汇 “关注企业”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结汇业务。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于2007年6月28日前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的准备,并传送至总局,由总局统一安排导入,技术要求参见附件2。2007年7月5日之前,各分局必须完成至2007年7月15日之前生效的结汇“关注
企业”名单的发布操作,以便按时启用系统。各分局应及时将实施情况传真至总局经常项目司。
三、结汇关注企业名单发布管理系统启用后,各分局新增的结汇“关注企业”名单只须上报总局备案,无须抄送其他分局。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各分局应通过系统汇总上一季度全国新增的结汇“关注企业”名单,以发文形式告知辖内银行。
四、各分局应高度重视结汇关注企业名单发布管理系统的应用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实施机构,并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公布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操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结汇“关注企业”名单发布管理内控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合理的分工和管理流程,完善内部检查制度,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