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的通知
(汇发[2007]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统一授权由项目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审核外汇资金来源,不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二、对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各分局在按相关规定对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核准后,应同时将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
三、凡涉及对蒙古国采矿、能源开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各分局在审查以及核准其外汇资金来源时,应当首先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文件。
四、各分局在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对外投资政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5版)的规定要求,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审核,并注意加强对所辖支局的指导和监督,防止企业以境外投资的名义进行资金外逃或违规进行“返程投资”,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对外投资项目,各分局应当主动、及时地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沟通情况,
反馈有关信息,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协调开展工作。
五、各分局应当与所在地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和统计监测,不断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