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批“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批“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的通知
(国资党办组织[2009]17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根据中组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第十批“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9〕30号)和《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国资党办组织〔2007〕45号)精神,现就做好第十批“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派往地区及岗位安排

  按照“按需选派、双向选择”的原则,2009年“博士服务团”成员将派往内蒙古、广西、云南等12个西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江西省、福建省部分地区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服务锻炼。一般根据岗位人选的行政级别或专业技术职务,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到党政机关工作的,一般任实职,不占当地领导职数;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一般担任企事业单位的副职或助理。

  二、选派条件、时间安排及程序

  “博士服务团”人选应是政治素质好、能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备专业特长和组织管理能力、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有吃苦和奉献精神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注意从重点培养的既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又担负着一定管理职务的人员中遴选。具体条件是:获得博士学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一般要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企业中担任相当于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职务。到西藏、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高海拔地区的,要能适应当地的工作和生活。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时间原则上为1年,服务锻炼期满,仍回原单位工作。中央企业选派的人员主要按照接收省(区、市)的需求和人选条件确定去向。选派程序是:2009年5-6月为中央企业推荐人选阶段,7-8月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将中央企业推荐人选报中组部人才局,中组部人才局商接收单位确定岗位;9月下旬中组部组织选派人员集中培训学习,10月初选派人员赴服务锻炼地区工作,有关中央企业安排选派人员的工作交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