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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办发〔2009〕19号)


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9年6月5日经国家文物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的权益,加强对文物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提高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国家文物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文物局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文物局机关各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组织编制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人员培训,协调机关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五)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办公室和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文物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文物局机关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公开信息的收集、报审、申请受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负责提供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保障政府信息的实时发布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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