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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调查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调查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09〕9号)


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掌握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有针对性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经研究,决定对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摸底的主要内容

  1煤矿基本情况。具体内容按附件1所示表样填写。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中央企业总部和二级子公司煤矿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具体内容按附件2所示表样填写。

  3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0号)的情况。

  4收购、兼并、参股、入股中小煤矿的情况。

  5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经验和相关建议。

  二、时间要求

  请各有关中央企业按照上述内容认真组织研究,编写书面材料,填写相关表格,于6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系人:王素锋扈天保

  联系电话:010-64464017、64464294(传真)

  电子邮箱:hgs@chinasafety.gov.cn。

  附件:1、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调查表

  2、中央企业及其二级子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调查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中央企业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

  中央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矿 井 名 称所在地区可采储量
  (万吨)
主要灾害 类型瓦斯等级生产能力(万吨/年)采掘机械化程度2008年安全生产情况
设计核定采煤掘进原煤产量事故起数死亡人数
生产矿井小 计           
            
            
            
新建矿井小 计           
            
            
            
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小计           
            
            
收购矿井小计           
            
            
  说明:①一矿多井的,要分别填写;②“所在地区”填写到市(地);③“可采储量”截至2008年底;④生产矿井核定能力以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为准;⑤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仅填写设计能力;⑥若填写矿井数量多,可增加栏目和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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