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7]35号)
建设部、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建设部《关于申请核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建综[2006]29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收费单位由建设部变更为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
二、上述考务、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建设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50号)和《
财政部关于确认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等新增收入项目纳入收入收缴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4号)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不再向人事部支付考务费,有关考务工作所需经费统一由部门预算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上述考务、考试费收入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目“考试考务费”。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