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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境外杂志社在国内非法承揽广告情况报告》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境外杂志社在国内非法承揽
广告情况报告》的批复
(广字[1992]第24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

  你处《关于境外杂志社在国内非法承揽告情况报告》收悉。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于在中国境内非法经营印刷品广告业务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其非法所得的计算在当事人拒绝提供成本核算材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印刷地同类印刷业务市场一般成本价格,计算印制成本。

  二、对非法经营广告业务者依照与广告客户签订的合同已经取得但尚未支出的广告费以及国内广告公司通过与境外企业(组织)、外籍人员签订非法代理合同所获取的收入,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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