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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自行印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自行印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的通知
([96]汇国函字第233号 1996年8月29日)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做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经人民银行同意,现就印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发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自行印制《申报单》时,必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的《申报单》内容、纸张大小、字体颜色等格式要求印制(标准格式附后),并报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校验核准。

  二、为了便于客户填报,金融机构印制《申报单》一律采用无碳复写纸。

  三、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种类、业务量大小等情况,确定各种《申报单》的印量。

  四、金融机构可将申报号码栏中的前10位号码(地区编码和银行标识码)印在《申报单》上。

  五、各金融机构应于1996年9月1日开始自行印制《申报单》。

  请各外汇管理分局通知和督促所有发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按照本文规定印制《申报单》。

  联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联系人:邹兆荣 陈之为

  联系电话:(010)64913451 (010)64911749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

  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8月30日由国务院批准),特制发本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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