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人事部关于国家级教练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体人字[2007]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做好体育事业单位国家级教练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
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国家级教练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教练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体育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教练员基本任职条件。
二、国家级教练岗位名称为国家级教练一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优秀运动队国家级教练员岗位最高可设置到国家级教练一级岗位,各类体校国家级教练岗位最高可设置到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
三、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四、国家级教练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到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的人员,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一年内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
(一)奥运会冠军;
(二)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
六、聘用到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的人员,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
(一)奥运会前三名;
(二)奥运会前六名并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二名;
(三)奥运会项目在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上破世界纪录;
(四)奥运会前八名并全运会二次冠军;
(五)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六名;
(六)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冠军。
七、聘用到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的人员,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