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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失效]

  注:① 冷却水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际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② 当相邻罐采用非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可按本表
      减少50%。
    ③ 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
      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
      ,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2l/s。
    ④ 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
    ⑤ 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三、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l/s.m2。当计算出来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第8.2.6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延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浮顶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和直径不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h计算;
  二、直径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
  第8.2.7条 液化石油气罐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
  一、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应按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总容积超过100立方米或单罐容积超过2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储罐区,应安装固定冷却水设备,其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罐的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罐的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相邻储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水枪用水量不应少于表8.2.7的规定。

  表8.2.7 水枪用水量
────────────┬─────────┬─────────────
单罐容积(立方米)    │    <400   │    ≥400
────────────┼─────────┼─────────────
水枪用水量(1/s)     │    30    │    45
────────────┴─────────┴─────────────

  注:① 单罐容积在400立方米及400立方米以上的储罐区宜设置固定带
      架水枪,带架水枪的布置,应确保储罐罐壁的任何部位,至少有一支
      水枪的充实水柱进行保护。
    ②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不小于
      两个。
    ③ 单罐容积小于20立方米时,可采用移动式水枪。
    ④ 总容积小于50立方米的储罐区,水枪用水量可采用20l/s。
  三、液化石油气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h计算。
  第8.2.8条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内消防用水量)。
  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两个,开启阀门的时间不应超过5min。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8.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8.3.2条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三、室外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四、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8.3.3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第8.3.4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6条的规定确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立方米时,应分设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可减为4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六、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七、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

  第8.4.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立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注: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第8.4.2条 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立方米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
  二、室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建筑物。

第五节 室内消防用水量

  第8.5.1条 建筑物内有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第8.5.2条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决定,但不应小于表8.5.2的规定。
  第8.5.3条 室内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灭火设备的用水量应按本规范第8.2.4条规定执行。
  第8.5.4条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应按现行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确定。
  注:舞台上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与雨淋喷水灭火设备用水量可不按同时开启计算,但应按其中用水量较大者确定。

  表8.5.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
      │             │消火栓│同时使│每支水│每根竖
建筑物名称 │高度、层数、体积或座位数 │用水量│用水枪│枪最小│管最小
      │             │(1/s) │数 量│流 量│流 量
      │             │   │(支) │(1/s) │(1/s)
──────┼─────────────┼───┼───┼───┼───
      │高度≤24m、体积≤10000m3 │5   │2   │2.5  │5
      │高度≤24m、体积>10000m3 │10  │2   │5   │10
厂房    │高度>24m至50m      │25  │5   │5   │15
      │高度>50m         │30  │6   │5   │15
──────┼─────────────┼───┼───┼───┼───
      │高度≤24m、体积≤10000m3 │10  │2   │5   │10
科研楼、试验│高度≤24m、体积>10000m3 │15  │3   │5   │10
楼     │             │   │   │   │
──────┼─────────────┼───┼───┼───┼───
      │高度≤24m、体积≤5000m3  │5   │1   │5   │5
库房    │高度≤24m、体积>5000m3  │10  │2   │5   │10
      │高度>24m至50m      │30  │6   │5   │15
      │高度>50m         │40  │8   │5   │15
──────┼─────────────┼───┼───┼───┼───
车站、码头、│5001-25000m3       │10  │2   │5   │10
机场建筑物和│25001-50000m3       │15  │3   │5   │10
展览馆等  │>50000m3         │20  │4   │5   │15
──────┼─────────────┼───┼───┼───┼───
商店、病房楼│5001-10000m3       │5   │2   │2.5  │5
、教学楼等 │10001-25000m3       │10  │2   │5   │10
      │>25000m3         │15  │3   │5   │10
──────┼─────────────┼───┼───┼───┼───
剧院、电影院│801-1200个        │10  │2   │5   │10
、俱乐部、礼│1201-5000个        │15  │3   │5   │10
堂、体育馆等│5001-10000个       │20  │4   │5   │15
      │>10000个         │30  │6   │5   │15
──────┼─────────────┼───┼───┼───┼───
住宅    │7-9层           │5   │2   │2.5  │5
──────┼─────────────┼───┼───┼───┼───
其他建筑  │≥6层 或体积≥10000m3   │15  │3   │5   │10
──────┼─────────────┼───┼───┼───┼───
国家级文物 │             │   │   │   │
保护单位的 │             │   │   │   │
重点砖木、 │体积≤10000立方米     │20  │4   │5   │10
木结构的古 │体积>10000立方米     │25  │5   │5   │15
建筑    │             │   │   │   │
──────┴─────────────┴───┴───┴───┴───

注:① 丁、戊类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
    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② 增设消防水喉设备,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第六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

  第8.6.1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道与室外环状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注:① 七至九层的单元住宅,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枝状,进水管可采用
      一条。
    ② 进水管上设置的计量设备不应降低进水管的过水能力。
  二、超过六层的塔式(采用双出口消火栓者除外)和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立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至少每两根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每条竖管直径应按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并根据本规范表8.5.2条规定的流量确定。
  三、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竖管应成环状,且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
  四、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设有消防管网的住宅及超过五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距接合器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
  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栓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超过三条竖管时,可关闭两条。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六、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15%计算,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
  七、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市政给水管道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室内消防泵的进水管宜直接从市政管道取水。
  八、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如有困难,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第8.6.2条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立方米的库房,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小于7m,但甲、乙类厂房、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小于10m;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内,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水柱。
  三、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五、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六、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七、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八、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九、高层工业建筑和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注;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办公楼,以及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会堂,其闷顶内安装有面灯部位的马道处,宜增设消防水喉设备。
  第8.6.3条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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