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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失效]

  第3.4.6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第3.4.7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第3.4.8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4.10条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

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第3.5.2条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5.3条 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

  表3.5.3 厂房安全疏散距离(m)
────────┬────┬────┬────┬────┬───────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厂房的地下室、
        │    │    │    │    │半地下室
────────┼────┼────┼────┼────┼───────
甲       │一、二级│30   │25   │__   │__
────────┼────┼────┼────┼────┼───────
乙       │一、二级│75   │50   │30   │__
────────┼────┼────┼────┼────┼───────
丙       │一、二级│80   │60   │40   │30
        │三级  │60   │40   │__   │__
────────┼────┼────┼────┼────┼───────
        │一、二级│不限  │不限  │50   │45
丁       │三级  │60   │50   │__   │__
        │四级  │50   │__   │__   │__
────────┼────┼────┼────┼────┼───────
        │一、二级│不限  │不限  │75   │60
戊       │三级  │100   │75   │__   │__
        │四级  │60   │__   │__   │__
────────┴────┴────┴────┴────┴───────
  第3.5.4条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3.5
.4的规定计算。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
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
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4m。

  表3.5.4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
───────────┬─────────┬────────┬─────
厂房层数       │一、二层     │三层      │≥四层
───────────┼─────────┼────────┼─────
宽度指标(m/百人) │0.6      │0.8     │1.0
───────────┴─────────┴────────┴─────

  注:① 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小。
    ② 本条和以后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宽度均指净宽度。
  第3.5.5条 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5.6条 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二、消防电梯的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墙隔开,如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扭;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第四章 仓库

第一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4.1.1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4.1.1分为五类。

  表4.1.1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储存物 │
品类别 │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
    │  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
甲   │  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
    │  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乙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
丙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
丁   │难燃烧物品
────┼───────────────────────────────
戊   │非燃烧物品
────┴───────────────────────────────

  注:①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四。
    ② 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1/4时,其
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4.2.1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2.1的要 求。   表4.2.1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      │   │  │                    储存物品│耐火 │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类别 │等级 │最 ├─────┬─────┬─────┬─────      │   │多 │     │     │     │库房的地下      │   │允 │单层库房 │多层库房 │高层库房 │室半地下室      │   │许 ├──┬──┼──┬──┼──┬──┼─────      │   │层 │每座│防火│每座│防火│每座│防火│防火      │   │数 │库房│墙间│库房│墙间│库房│墙间│墙间 ─┬───┼───┼──┼──┼──┼──┼──┼──┼──┼─────  │3、4项│一级 │1  │180 │60 │__ │__ │__ │__ │__  │1.2.5.│一二级│1  │750 │250 │__ │__ │__ │__ │__ 甲│6.项 │   │  │  │  │  │  │  │  │ ─┼───┼───┼──┼──┼──┼──┼──┼──┼──┼─────  │1、3、│一二级│3  │2000│500 │900 │300 │_ │_ │_  │4、项 │三级 │1  │ 500│250 │__ │__ │_ │_ │_ 乙├───┼───┼──┼──┼──┼──┼──┼──┼──┼─────  │2、5、│一二级│5  │2800│700 │1500│500 │_ │_ │_  │6项  │三级 │1  │ 900│300 │__ │__ │_ │_ │_ ─┼───┼───┼──┼──┼──┼──┼──┼──┼──┼─────  │   │一二级│5  │4000│1000│2100│700 │_ │_ │150  │1项  │三级 │1  │1200│400 │__ │__ │_ │_ │__ 丙├───┼───┼──┼──┼──┼──┼──┼──┼──┼─────  │2项  │一二级│不限│6000│1500│3000│1000│2800│700 │300  │   │三级 │3  │2100│700 │1200│400 │__ │__ │__ ─┴───┼───┼──┼──┼──┼──┼──┼──┼──┼─────      │一二级│不限│不限│3000│不限│1500│4000│1000│500 丁    │三级 │3  │3000│1000│1500│500 │__ │__ │__      │四级 │1  │2100│700 │__ │__ │__ │__ │__ ─────┼───┼──┼──┼──┼──┼──┼──┼──┼─────      │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不限│2000│6000│1500│1000 戊    │三级 │3  │3000│1000│2100│700 │__ │__ │__      │四级 │1  │2100│700 │__ │__ │__ │__ │__ ─────┴───┴──┴──┴──┴──┴──┴──┴──┴─────

  注:① 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 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倍。
    ④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第4.2.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4.2.3条 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第4.2.4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不宜超过三层。
  第4.2.5条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第4.2.6条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执行。
  第4.2.7条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4.2.8条 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
  第4.2.9条 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宜设在库房外,如必须设在库房内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井筒内,井筒壁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4.2.10条 库房、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角。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第4.2.11条 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库房应设有符合本规范第3.5.6条要求的消防电梯。
  注:设在库房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前室。

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

  第4.3.1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耐火等级  │       │       │
  防火间距( m)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

注:① 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4.
    2.1条一座库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 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
  第4.3.2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4.3.1条的规定增加2m。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
  第4.3.3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库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4.3.4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条的规定。

  表4.3.4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储存物品类别    │   甲   类
     储量( t )      ├──────────┬─────────
               │    3、4项    │1、2、5、6项
               ├────┬─────┼────┬────
防火间距(m)          │ ≤5  │>5    │≤10  │>10
建筑名称           │    │     │    │
───────────────┼────┼─────┼────┼────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30  │  40  │  25 │ 30
────┬────┬─────┼────┼─────┼────┼────
  其  │ 耐火 │ 一、二级 │15   │20    │12   │15
  他  │    │  三级  │20   │25    │15   │20
  建  │    │  四级  │25   │30    │20   │25
  筑  │ 等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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