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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确定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确定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确定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我部于2005年11月修订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金[2005]103号,以下简称《办法》)。从一年来的实施情况看,采购公司招标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项目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二是部分项目因招标过程不严谨,评标标准不统一,打分不规范,而导致评标结果引发争议;三是招标结果的备案文件不规范,格式不统一,内容过于简单等。针对上述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我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办法》规定,在我部备选项目清单印发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因故确实无法按时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单位应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在截止日前向我部来函说明延误原因并申请延长合理期限,经我部同意后,可适当予以延长。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招标工作,我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理措施予以处罚。
  二、各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在招标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分前要统一评分标准。《办法》第十八条的“财政部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系指我部对采购公司承担外国政府贷款采购招标工作发文做出的表扬或批评。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采购公司招标结果的备案报告中说明招标工作总体情况,其中应包括招标工作起始时间,发出邀请及响应的采购公司名单、评标情况及省级财政部门对评标结果的意见,并附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委评分表及评分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2、3)。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使各项目严格按《办法》规定和要求开展招评标工作。

  附件1: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2:       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评委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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