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财政部关于同意成本监审不收取费用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同意成本监审不收取费用的复函
(财综[2006]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成本监审不得收费及有关事项的函》(发改办价格[2006]263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
价格法
》的有关规定,开展制订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进行价格、成本调查等工作,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为保证其公正性和合理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时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