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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制度》和重新确定的联系点名单的通知(2007修订)

  第五条 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原则上为每个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地、州、盟)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市、区、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各2-3个,每个直辖市所辖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2个,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所辖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1个。
  第六条 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应当经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报送法制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法制宣传培训、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反映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七条 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应在每年一月份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经常反映情况。(邮政编码:100820;传真:010-68012791;电子信箱:zonghechu@263.net)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应当每年制定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座谈会、调研会、经验交流会及法制培训,促进基层法制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进行法制工作制度创新,可以先在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试行。
  第十条 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的工作情况,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组织考核或委托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的推荐单位每年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列入该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及其推荐单位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将根据工作实际予以表彰或表扬。
  对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1996年12月25日印发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2: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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