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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文字[1998]11号 1998年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修订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单独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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