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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专业纤维检验局(所)的基本条件(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原因:现行法规、规章已经涵盖其内容)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局(所)的基本条件(试行)
(国家标准局1987年6月29日以国标发[1987]17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一级专业纤维检验工作,使其具有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以保证检验数据。结论的准确和同一。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是省级专业纤维检验局(所),(以下简称“纤检局(所)”)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是验收认可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机构的设置、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纤检局(所)技术负责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技术及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纤维检验技术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理论知识。纤维检验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的文化水平和相应的专业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工作。

  从事纤维检验的人员应占本单位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工程师不少于20%。

  第六条 全体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办事认真、负责、严细、准确。

  第七条 应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计划、业务考核档案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应建立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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