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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二)预备役中校晋升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预备役少校晋升预备役中校、预备役上尉晋升预备役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四)预备役中尉晋升预备役上尉、预备役少尉晋升预备役中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批准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预备役少尉军官。
  第二十八条 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应当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剥夺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标志式样及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向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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