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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四)非军事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五)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第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符合本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
  (四)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
  (五)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置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中选拔预备役军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条件推荐;
  (二)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
  (三)承训单位组织培训;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五)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四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确定职务等级。
  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现役军官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师级军官职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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