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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修正)(发布日期:2010年8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1995年5月10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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