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百泉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9〕23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百泉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08〕25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补充百泉风景名胜区规划、辉县城市规划作为本规划的依据,并注意本规划与上述两规划的衔接。
(二)现状评估词语应与文物保护相关法规的要求相一致。
(三)进一步规范防灾专项规划内容。
(四)项目分期应将环境整治纳入近期实施项目。
(五)进一步规范、精炼文本和图版。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