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修订《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失效]

  2.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资金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中央、省、县分级管理。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授权行使有关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本地区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统筹管理本地区项目库;审核并批准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建立本地区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分配

  第八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九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有陆地边境线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

  第十条 财政部对省、自治区(以下简称省)分配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并考虑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下达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范围,以审定批准的边境地区县上报项目的投资额,同时考虑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