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修订《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14日 财预[2007]59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局):
2006年,我部制定了《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62号),后经国务院批准,为帮助地方政府解决边境一类口岸运转经费不足问题,中央财政在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中增设了边境一类口岸专项转移支付。与此相适应,我部修订了《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边境地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保障边境一类口岸正常运转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社区)公益事业和解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支持边境一类口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