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主办核发证书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中止使用《设计证书》;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降低《设计证书》级别或者吊销《设计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设计证书》的;
(二)转借或者变相转借《设计证书》经查证属实的;
(三)超出《设计证书》规定的级别、专业范围及工程限额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的;
(四)所完成的环境工程设计质量低劣,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五)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已不符合所持《设计证书》规定的级别和专业范围,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的;
(六)拒绝接受检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军队系统的设计单位承接地方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境外设计单位参与承接国内环境工程设计业务,其设计资格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确认。
第二十四条 《设计证书》和《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及行业分类规则
一、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按设计对象分综合证书和专项证书。
(一)专项证书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生态工程等专业划分。
(二)综合证书包含以上各个专业。
二、环境工程设计中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规定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设计。
四、设计资格分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