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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7月8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
 (第15号)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 解振华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环境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工程设计包括:
  (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艺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和相应的建构筑物等配套工程设计;
  (二)废物资源化工程设计;
  (三)环境生态工程设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凭证从事环境工程设计。
  第四条 《设计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持有乙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持有丙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承接相应的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第五条 《设计证书》的专业范围,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废物资源化和生态保护进行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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