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失效]

  5、通过不正当途径或舞弊行为而获取证书;
  6、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受到吊销证书处分的船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受理处分的机关收回证书,转交原考试发证机关注销。且自吊销证书之日起满十二个月,方可重新申请最低一级职务船员考试。
  第三十四条 职务证书丢失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证书作废声明,由船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并出具证明,填报“渔业船员证书补发申请表”(附件六),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第六章 特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考试发证机关根据船舶单位或船长的申请,按下列条件,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驾驶员或轮机员特免证书,特免证书每船不得超过一本。
  (一)现任一级渔捞员、水手或加油工职务不少于十二个月者,可发给三副或三管轮证书,不设三副或三管轮的船舶可发给二副或二管轮特免证书;
  (二)现任三副或三管轮职务不少于三个月,可发给二副或二管轮特免证书;
  (三)现任二副或二管轮职务不少于三个月,可发给大副或大管轮特免证书;
  第三十六条 船舶在远离船籍港,轮机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当地考试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渔业船舶单位或船长的申请,向该船的大管轮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轮机长特免证书。
  第三十七条 船舶在远离船籍港,船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当地考试发证机关可同意由大副代理船长职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指派新船长接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发放特免证书必须由渔业船舶单位或船长向考试发证机关递交:
  1、渔业船员特免证书申请表(附件七);
  2、申请特免证书船员的职务证书;
  3、船员服务簿;
  4、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5、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 特免证书不得延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四等以下的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局(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施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