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高等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报务专业专科毕业生,理论考试结合学校毕业考试一起进行,及格者发给“院校毕业生合格证明”。持证人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期十二个月(报务员满六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签发无限航区一等三副、一等三管轮、二等电机员、二等报务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中等学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报务专业毕业生,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及格者发给“院校毕业生合格证明”。持证人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满十二个月(报务员满六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签发有限航区二等三副、二等三管轮、三等电机员、三等报务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 曾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轮机、电机及报务工作的人员,退伍、转业后,在渔业船舶上工作不少于六个月,并出具原所属部门的有关专业合格证(包括毕业文凭)及服役期间的海上资历、级别和职务等证明,由考试发证机关核实后,视其情况可签发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
第三十条 持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者,应在其证书有效期期满前的六个月内,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证手续,申请时应附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考试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可以根据情况,对申请者进行考核或某些科目的考试,对合格者在原证书加盖审证章和有效日期后退还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试发证机关可不准予办理证书签发和审证手续:
(一)年龄超过六十周岁;
(二)体检不合格;
(三)考试发证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持证人不再适合担任该职务者。
(四)对在任职期间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者,经考核合格,最多办理一年有效的审证手续,以观后效。
第三十二条 渔港监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有权给予警告、取消考试资格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扣留或吊销职务船员证书等处分。
1、涂改、伪造、转让、出售或出借证书;
2、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提供假证明、伪造海上资历;
3、工作中造成严重海损、机损等责任事故,或受到刑事处分;
4、违反考场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