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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失效]

  (五)交验原职务船员证书和能证明船员资历的文件;
  (六)在主机总推进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应交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七)培训单位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
  (八)考试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考试发证机关对审查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准考证》。

第四章 船员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考试:
  (一)晋升船长或轮机长;
  (二)申请初级驾驶员、轮机员、报务(话)员、电机员职务证书;
  (三)申请证书航区扩大;
  (四)申请证书等级提高;
  考试以笔试为主,必要时辅以口试、实际操作。应试的船员凭准考证按考试发证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同一等级内的职务晋升(不含船长、轮机长),必须进行考核,以考核船员在任职期间的工作和技术表现为主,必要时辅以笔试。
  第二十二条 兼任无线电话务员的船长或驾驶员,应参加船舶无线电话务员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考试科目
  一、驾驶
  (一)初级驾驶员;
  1、地文航海(无限航区加考天文航海)
  2、船艺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法规
  6、航海仪器
  7、渔捞或货运
  8、英语(无限航区)
  (二)晋升船长、证书航区扩大、证书等级提高:
  1、地文航海(无限航区加考天文航海)
  2、船艺
  3、船舶避碰
  4、职务与法规
  5、航海仪器
  6、航海气象
  7、英语
  二、轮机:
  (一)初级轮机员: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和造船大意
  4、船舶电器
  5、轮机基础知识
  6、英语(仅限无限航区)
  (二)晋升轮机长、证书航区扩大、证书等级提高: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4、船舶电器
  5、轮机基础知识
  6、英语(仅限无限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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