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交验原职务船员证书和能证明船员资历的文件;
(六)在主机总推进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应交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七)培训单位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
(八)考试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考试发证机关对审查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准考证》。
第四章 船员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考试:
(一)晋升船长或轮机长;
(二)申请初级驾驶员、轮机员、报务(话)员、电机员职务证书;
(三)申请证书航区扩大;
(四)申请证书等级提高;
考试以笔试为主,必要时辅以口试、实际操作。应试的船员凭准考证按考试发证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同一等级内的职务晋升(不含船长、轮机长),必须进行考核,以考核船员在任职期间的工作和技术表现为主,必要时辅以笔试。
第二十二条 兼任无线电话务员的船长或驾驶员,应参加船舶无线电话务员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考试科目
一、驾驶
(一)初级驾驶员;
1、地文航海(无限航区加考天文航海)
2、船艺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法规
6、航海仪器
7、渔捞或货运
8、英语(无限航区)
(二)晋升船长、证书航区扩大、证书等级提高:
1、地文航海(无限航区加考天文航海)
2、船艺
3、船舶避碰
4、职务与法规
5、航海仪器
6、航海气象
7、英语
二、轮机:
(一)初级轮机员: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和造船大意
4、船舶电器
5、轮机基础知识
6、英语(仅限无限航区)
(二)晋升轮机长、证书航区扩大、证书等级提高: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4、船舶电器
5、轮机基础知识
6、英语(仅限无限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