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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失效]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驾驶员、轮机员,如果在渔类船舶上工作六十个月以上者,文化水平可以降至初中。
  (二)身体条件符合“渔业船员体格检查标准”(附件一)。
  (三)具备考试发证机关认可的海上资历。
  (四)无线电报务员应接受过不少于八个月的渔业船舶无线电报务员培训;无线电话务员应接受过不少于一个月的渔业船舶无线电话务员培训;其他职务应接受过至少三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
  (五)在主机推进功率为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申请者,应进行海上急救、海上求生、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等四项专业训练。并取得《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第十八条 申请职务船员考试者必须具备下列海上资历:
  (一)初级考试
  1、申请所在渔业船舶,同航区、同等级最低一级职务的驾驶员、轮机员考试,须担任渔捞员、水手、机舱加油工,实际工作满三十六个月(初中文化满六十个月)。
  2、申请三等无线电报务员考试,须在渔业船舶工作满十二个月。
  3、申请有限航区无线电话务员考试,须持有船长(经批准可持三副以上)职务证书。
  4、申请三等电机员考试,须在相应等级以上的船舶上担任电工满二十四个月。
  (二)职务晋升
  申请晋升相同航区、相同等级的船长或轮机长的考试,应持有大副或大管轮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二十四个月。
  (三)航区扩大
  申请无限航区,同一等级、相同职务的船员考试,应持有限航区相应职务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十八个月。
  (四)证书等级提高
  申请同一航区、高一等级、相同职务的船员考试应持有相应职务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十八个月。
  申请提高电机员或报务员证书等级考试者,须实际担任原职务满二十四个月。
  第十九条 申请考试的船员应向考试发证机关递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并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附件二);
  (二)经考试发证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一年以内检查的“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附件三);
  (三)由船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能游泳50米以上的“游泳合格证明”(仅对初级职务考试者要求);
  (四)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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