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未满1200千瓦渔业船舶;
三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未满800千瓦渔业船舶。
第十一条 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等级(只设甲类证书)及适用范围:
一等: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长、报(话)务员;
二等: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长、报(话)务员;
三等:适用有限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务值机长和任何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话)务员。
第十二条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一)驾驶员
1、500总吨及以上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200~未满500总吨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二副。
(二)轮机员
1、主机推进功率750千瓦及以上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主机推进功率250~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三)发电机总功率在500千瓦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应配备船舶电机员。
(四)无限航区渔业船舶至少应配备一名二等以上报务员任值机长。在靠近临近国家沿海生产或航行的有限航区渔业船舶应配备三等以上报(话)务员。其他有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可配无线电话务员。无线电话务员可以由船长兼任,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也可由其他驾驶员兼任。
第十三条 未满200总吨渔业船舶的驾驶员和主机推进功率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的轮机员配备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规定,报主管机关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甲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乙类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样式印制。
第十五条 甲类证书由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署名签发;乙类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签发。
第十六条 职务证书仅证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职务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到期应办理审证手续。到期未办理审证,又无正当理由,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章 考试资格和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职务船员考试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