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农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
(农渔发〔1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洋渔业公司及有关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业经农业部批准,现予发布执行。1989年农业部发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海洋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以及渔业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站、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督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