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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邮部〔199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属总公司:
  现将《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企业经济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邮电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以上邮电通信企业、非通信邮电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以下均简称为企业)。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履行本规定的程序。合同条款应该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综合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企业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企业内部的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合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参与企业重大合同、涉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工作;
  (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审查意见;
  (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履行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
  (六)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主持所属单位之间合同争议的调解;
  (七)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
  (八)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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