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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章 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二条 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职工奋力抢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类仓库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企业经营管理、劳动竞赛和评选先进的重要内容。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或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必须逐级建立消防档案,一式三份,分别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各存一份。
  第三十八条 消防档案应包括本办法一至八章的内容;并严格按档案规范记录、归档、呈递、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消防档案应如实记载本单位消防工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涉及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全部内容,做到详细、准确。应归档的新材料要在规定期限内归档。
  第四十条 消防档案是各单位(地区)与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部门沟涌情况的媒介,也是处置各类问题、隐患,确定各自职权、责任,总结经验,实施奖惩的客观依据。要经常检查,妥善管理,逐级分析,将分析结果定期填报呈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内贸系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所属仓库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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