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按照有关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装卸机具、消防车(泵)必备用油,应放在确保安全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闲人进入库房,不准违章搭建货棚。若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六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竣工时,其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类仓库应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商品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据《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安排消防报警、灭火、监控、通讯、避雷等设备,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和消防器材,保证消防水源、药源充足。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七条 仓库要建立各种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换药,严禁挪用。对怕冻设备,在寒余季节应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八条 仓库要按规定建立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不得堆放商品和杂物,以保证遇火险时消防车辆、人员通畅出入。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仓库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进行普查并建立档案。检查重点是电源、火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研究,及时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十一条 仓库必须坚持值班制度和昼夜防火安全巡逻检查制度。班组长、保管、警卫、值班人员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