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每季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架空电线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各种电器设备、避雷装置要按时检测维修。对各种机械,机具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
第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储备粮食、食糖、烟草、中药材等商品的库房,因工作、生产确需使用去湿机、干燥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当使用日光灯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库区铺设的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排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对灰尘多、易燃易爆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和保险开关,做到人离电断。
第五章 仓库和库存商品管理
第二十条 仓库生产区必须和生活区分开,对“大杂院”仓库和未能分开的老式仓库,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计划,逐步调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统一安全组织,统一安排消防设施,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一条 商品应根据不同性质按库、区、类分别存放。库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仓库设计规定标准,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少于2米。
每栋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库库其储存商品的垛距、墙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宽度可以适当降低,但要保持畅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易自燃商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串味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处标明储存商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库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员不准私自收存商品。
第二十三条 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物、库区落叶、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