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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岗位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清扫易燃物品,做好交接班记录;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4.发现着火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5.值班门卫人员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登记和对外来人员的防火宣传、监督工作、收留火种。阻止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车辆进入库区。

第三章 火源管理

  第十条 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火源要严加管理。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进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险品等库区及其他火险危险性大的库区、货场的车辆必须戴防火罩。仓库区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库区如需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二条 仓库生活区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备有消防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火源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从炉内取出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十四条 商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带有火种,特别对草包、麻包、纸包、棉包、布包、烟花爆竹、化学品等易燃易爆商品更要严格隔离观察检查后方可入库,如发现可疑应在安全地点开包检验。

第四章 电源管理

  第十五条 仓库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设,班后除库区照明用电外,生产、生活用电必须断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不准值班人员在库区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家用电器做饭、取暖。
  第十六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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