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办法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已被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代替)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安全储存商品(含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下同),适应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内贸系统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贸系统各类仓库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贸系统所属企业直接管理或共同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要强化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与承包、租赁单位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应承担的责任、应尽的义务,明确消防安全的责任区及确保安全的措施即监督检查和处罚等内容。
内贸系统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由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按本办法执行。
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内贸系统经营管理仓库的企业(专业批发公司、储运公司、零售企业、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对于仓库存在的重大隐患,本单位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上级主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对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自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予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