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6修正)》(发布日期:1996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1996年2月18日)*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监字[1995]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关于强化财政监督的要求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为切实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各项工作职责,加强机构管理,我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为切实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工作行为,强化机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在市(地)设立办事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以下简称市(地)办事组]。
专员办事处和市(地)办事组统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