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学[19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办、教卫委),北京、上海、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教委直属各高校:
现将《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按隶属关系将此规定转发至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附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
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