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所属高等院校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办法
(1995年2月24日 国家教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国家教委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院校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由国家教委财务司归口管理;学校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对国家教委负责。
第三条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内容包括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外汇收入管理、捐赠外汇管理等。
第二章 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
第四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是指按照国家外汇计划管理制度,按计划核定高等院校用于购买或支付外汇所需配套的人民币指标。
第五条 高等院校纳入计划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
(一)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学习、培训及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用汇。用于支付出国人员在国外的生活费、会议注册费等;
(二)聘请来华讲学的外国专家用汇。用于提供专家工资及离职金按规定比例兑换外汇的专项用汇;
(三)向国际组织缴纳会费或捐赠用汇。用于支付经批准参加各种国际学术活动组织按规定份额(比例)缴纳会费或捐赠用汇;
(四)购买图书资料、小型教学设备用汇。用于订购国外出版社的教学参考图书资料及小型教学仪器、试剂等用汇;
(五)经批准的其他属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第六条 高等院校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各高等院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报送下一年购汇人民币限额计划表(附表一),并按开支项目附详细文字说明。国家教委根据财政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计划,核定并批复各高等院校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计划。
第七条 国家教委根据核定的各高等院校年度计划,按季度统一调拨购汇人民币限额。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根据高等院校申请和国家教委调拨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高等院校建立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