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管理规则》的通知
(教考试[19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办、教卫委),北京、上海、天津市高教局、教育局,广东省高教局,计划单列市教委,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总政干部部:
现将《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管理规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
附件: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是为了鉴定非外语专业人员的外语水平而设置的考试。其成绩用于选拔出国留学人员,也可作为评定职称及其他用途的参考。
第三条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设英语(EPT)、法语(TNF)、德语(NTD)、日语(NNS)和俄语(ТПРЯ)五个语种。英语每年组织两次考试,其他语种组织一次考试。
开考语种的增设,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根据需要在有关院校设立考点,承办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委托的WSK考试。有关院校应当加强对考点的领导并给予支持,确保本规则的实施。
第五条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是非营利性的,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考试工作的各项开支。
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授权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的试卷、录音磁带、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启用后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二章 考点
第八条 各考点定名为全国外语水平考试XX考试中心,配备主任、主考和联络员各一名。主任负责考点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考负责考试业务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的日常工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