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暂停所有商品中远期合同交易的通知
(1995年3月31日)
自确定试点期货交易所之后,国内贸易部和证监会多次明确指出,不得借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但一些市场拒不执行,严重影响了我国现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整顿流通秩序和抑制通货膨胀。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内贸部和证监会作出如下通知: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所有商品中远期合同交易。已经开展中远期合同交易的批发市场和期货交易所,未平仓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一律不得再推出新的中远期合同。
二、各有关批发市场和期货交易所,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各个交易环节协调一致,平稳过渡。
三、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以保证正常的生产、流通和社会秩序,并将有关执行情况函告国内贸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