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6年9月9日)废止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办法
 (外经贸部1995年2月22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有利于公平竞争。
  第五条 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六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一)经营海运业务的,100万美元;
  (二)经营空运业务的,80万美元;
  (三)经营陆运业务的,60万美元;
  (四)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业务的,其注册资本应根据实际需要作相应增加。
  第七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贸易与非贸易的海上、陆路、航空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包括:
  揽货、订舱、包舱、租船、包机、国际多式联运、仓储、集装箱拼装拆箱、缮制单证、签发提单、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结算运杂费等业务。
  第九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投资者,除必须具备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