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评议由本级党委(党组)主持,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派人指导;
(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三)参加评议的人员,可以根据被评议对象的层次和职务确定,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五)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上级党委考察之前或者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本级党委领导成员中酝酿;
(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
(三)党外领导成员的人选,还应当在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酝酿;
酝酿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前,须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地方政府组成人员人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须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协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