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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 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一条 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个别提拔任职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推荐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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