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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995年1月20日)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目的是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要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政策示范;要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二、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一)国家安居工程从1995年开始实施,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
  1995年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暂定1250万平方米,约需建设资金125亿元,其中国家在固定资产贷款计划中安排贷款规模50亿元,由国家专业银行提供贷款,其余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
  1995年以后,建设规模和贷款规模一年一定。
  (二)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名单及相应的建设规模,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将建设规模指标、贷款规模指标和自筹投资计划等综合计划指标下达给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各城市。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计划,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年固定资产贷款规划内安排,并按现行办法及时分解下达给各有关专业银行。
  (三)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按国家贷款资金和城市配套资金4∶6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城市配套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和其他房改资金中筹集。配套资金没有按期足额到位的,银行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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