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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统字(1994)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充分开发和利用统计信息资源,加强国家对统计信息市场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维护统计信息交易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现予颁发,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充分开发和利用统计信息资源,加强国家对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统计信息,是指运用统计方法所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社会、经济、科技情况的各种统计资料。包括以书面文字、磁带、磁盘等物理介质为载体的数据汇总资料及据此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对策建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统计信息经营服务活动。包括下列经营服务活动项目:
  (一)转让统计信息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接受委托进行专项统计调查或对现有统计资料进行开发再加工;
  (三)举办统计信息交易会;
  (四)统计信息发布;
  (五)统计信息咨询;
  (六)利用统计信息进行评价活动;
  (七)提供固定统计信息交易场所的服务;
  (八)统计信息交易中介服务;
  (九)统计信息网络及传输技术服务;
  (十)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利用统计信息过程中,不得侵害相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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