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备案的具体工作请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批发市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申请备案的批发市场须提交下列文件:(1)批发市场登记表;(2)审批单位批准文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批发市场章程;(5)批发市场交易规则;(6)管委会组成名单;(7)其他有关资料。上述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省级单位审批的市场由市场所在地的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批发市场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995年4月底前报国内贸易部;地(市)、县审批的批发市场由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批发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发给“批发市场登记表”(附表2),由其填写后,于1995年6月底前报国内贸易部备案。
五、严格管理中远期合同交易。对中远期合同交易要严格控制,按《办法》规定,未经国内贸易部批准,任何批发市场、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擅自从事中远期合同交易,更不准借从事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已经进行中远期合同交易的批发市场或期货交易所,自本通知下发后三个月之内,到国内贸易部补办申请批准手续;经国内贸易部批准进行中远期合同交易的单位,必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中远期合同交易进行规范化管理,不得擅自增加交易品种。我部将于近期制定《中远期合同交易管理规定》。
六、建立批发市场和中远期合同交易档案制度。凡在国内贸易部登记备案的中心批发市场、地方批发市场及从事中远期合同交易的批发市场,国内贸易部均将建立市场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级管理的指导。
七、建立统一的重要商品的市场价格发布制度。凡经国内贸易部登记备案的中心批发市场或地方批发市场,应逐步实现与全国商品流通信息网进行联网,每天传送成交品种、产地、数量、价格等行情。有条件的中心市场可以建立信息反馈监测站,以便于国内贸易部对全国批发市场运行状况进行监控,向全国发布统一的重要商品的价格及供求信息。地方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网络,统一发布本地重要商品的价格及供求情况。
八、加强批发市场专业人员的培训。国内贸易部将成立批发市场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培训教材,印制统一的批发市场专业人员证书,并选择适当地点建立1-2个全国批发市场培训中心,今后,凡经国内贸易部登记备案并公告的批发市场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交易员),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中心批发市场的从业人员由国内贸易部组织培训,地方批发市场从业人员由各地批发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国内贸易部的培训大纲和要求组织培训。批发市场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后由国内贸易部统一颁发《批发市场专业人员证书》,未取得《证书》的人员,不能参与批发市场管理或进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