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协助做好《批发市场
管理办法》落实工作的函
(〔1995〕内贸函市字第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级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准我部的“三定”方案,国内贸易部负责“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统筹规划商品市场体系,重点是搞好全国性、区域性重要商品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为此,我部颁布了《
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部长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办法》对批发市场进行管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商品市场体系,请协助做好如下工作:
一、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办法》是加强我国商品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希望各地政府部门组织好本地的宣传机构配合进行宣传,要使政府市场管理部门的人员、批发市场的管理人员、交易人员都能了解、熟悉、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确定地方批发市场主管部门。为加强对批发市场的统一管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在本省(区、市)政府流通主管部门或在其他部门中指定一家批发市场主管部门,并请其填写批发市场主管部门登记表(附表1),于1995年3月15日报国内贸易部。
各省(区、市)批发市场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国内贸易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1)承担地方批发市场的审批和向国内贸易部备案的工作;(2)根据《全国商品市场规划纲要》要求,作好地方商品市场规划;(3)接受国内贸易部归口指导,并保持密切联系,反映地方市场运行动态和行情信息;(4)对地方批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批发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指导;(5)完成国内贸易部委托的地方批发市场专业人员培训及其他工作。
三、严格批发市场的审批和分级管理制度。凡拟新开办的中心批发市场、地方批发市场均应按《办法》规定的申请程序报批。中心批发市场由国内贸易部审核批准,地方批发市场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批发市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国内贸易部备案。中心批发市场和地方批发市场的设立,由国内贸易部统一发布公告。
四、对已经建立的各类批发市场重新审核备案。凡《办法》发布前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参与组建的批发市场,应报国内贸易部审核备案;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发市场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批发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后,报国内贸易部备案。我部将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批发市场,按照“中心批发市场”和“地方批发市场”的划分标准统一规范名称,分别发给统一印制的《批发市场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暂不予以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