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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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